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辦、廳、局:
《云南省金融支持民營企業專項行動方案》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5年10月18日
(此件公開發布)
云南省金融支持民營企業專項行動方案
為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在民營企業座談會上的重要講話精神,深化落實習近平總書記考察云南重要講話精神,全面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依法鼓勵、支持、引導民營經濟發展的決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引導“股、貸、債、保、擔”等金融要素為全省民營企業提供全生命周期、全鏈條金融服務,助力全省民營企業高質量發展,制定本方案。
一、持續加大民營企業融資支持力度
(一)推動金融服務增量擴面。各銀行機構要按照市場化、可持續發展原則,拓展民營企業服務范圍,加大民營企業服務力度,提高首貸戶數量,擴大信用貸款規模,提高民營企業貸款可獲得性。鼓勵銀行機構優化產業鏈、供應鏈金融服務,依法合規開展訂單、存貨、應收賬款等抵質押融資業務,加強與核心企業、鏈主企業合作,加大對上下游企業的融資支持,不斷拓展金融服務的寬度和廣度。(中國人民銀行云南省分行、云南金融監管局和各銀行機構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持續增加高原特色農業及鄉村振興的信貸投放。各銀行機構要加大全省涉農領域信貸投入,支持民營企業參與鄉村振興,加大對鮮花、咖啡、中藥材、肉牛等高原特色農業產業的信貸支持力度,精準對接企業、農民合作社、家庭農場、種養殖大戶、農戶等有效需求。以普洱市思茅區為金融支持咖啡產業試點,以昭通市鎮雄縣為金融支持返鄉農民工創業試點,形成經驗后在全省推廣。支持銀行機構主動對接縣域民營企業融資需求,用好有關金融產品,以農產品供應鏈鏈主企業為切入點加大信貸投入,以糧食油料、禽畜活體、農機具、大棚設施等涉農資產為抵押物發放貸款,推進金融助力鄉村振興。(省金融管理局、省農業農村廳、省林草局、中國人民銀行云南省分行、云南金融監管局和各銀行機構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強化“旅居云南”金融服務。圍繞“旅居云南”建設,支持文旅產業轉型升級,開發推廣“旅居貸”、“云驛貸”、“七彩民宿貸”等金融產品,加大對鄉村旅居、非遺工坊、新型文化空間、文旅活動、體育賽事等文旅體育產業的金融支持和金融服務力度。面對消費者發行“旅居云南”專屬銀行卡,開展“旅游e貸”等金融服務,推動全省文旅產業高質量發展。(省金融管理局、省文化和旅游廳、省體育局、中國人民銀行云南省分行、云南金融監管局和各銀行機構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加大對專精特新、科技型民營企業的支持力度。各銀行機構要用好專精特新等企業名單,落實專崗負責融資需求對接、金融政策解讀、服務方案制定等工作,提升對接精準度。將國家級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獨角獸企業等民營企業列為重點服務支持對象,加大首貸、續貸、信用貸、中長期貸款支持力度。鼓勵銀行機構加大科技創新企業抵質押融資方式創新力度,優化與知識產權等第三方資產評估機構的合作,探索開展內部評估,積極開展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省金融管理局、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科技廳、中國人民銀行云南省分行、云南金融監管局和各銀行機構按職責分工負責)
(五)做好民營企業對外貿易金融服務。引導銀行機構深化國家外匯管理局跨境金融服務平臺運用,結合我省邊境貿易特色產業外貿融資需求,定制金融產品和服務,滿足民營企業外貿有效融資需求。引導銀行機構加強跨境人民幣政策運用,探索與周邊國家采用信用證、托收等方式開展結算的新途徑,促進與周邊國家的貿易結算。引導銀行機構創新匯率避險產品,優化業務辦理流程,做好民營企業外貿匯率避險服務。(省金融管理局、省商務廳、中國人民銀行云南省分行、云南金融監管局和各銀行機構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優化民營企業信貸融資服務
(六)強化科技金融賦能和產品創新。引導銀行機構充分運用大數據、云計算、人工智能、區塊鏈等新興信息技術,將數據要素融入產品和服務,優化信用評估和風險評估,提高對民營企業經營狀況等有關信息收集識別能力,重視第一還款來源的分析,減少對抵押擔保的依賴。針對全省產業發展情況、民營企業實際,開發適用性金融產品,不斷增強金融供給與民營企業融資需求的適配性。(中國人民銀行云南省分行、云南金融監管局和各銀行機構按職責分工負責)
(七)實施差異化信貸政策。指導、推動銀行機構優化內部資金轉移定價、不良貸款容忍度、盡職免責、業績考核等管理工作,單列民營企業信貸計劃,提高對民營企業貸款的支持力度,優先配置信貸資源。加強定價管理,根據風險定價原則,合理確定貸款利率水平。加強服務價格披露,做好貸前充分告知,確保民營企業了解其實際承擔的成本和費用。鼓勵銀行機構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適當下放貸款審批權限。切實落實盡職免責制度,暢通申訴渠道,對依規履職盡責的人員免于問責。(中國人民銀行云南省分行、云南金融監管局和各銀行機構按職責分工負責)
(八)做好貸款接續服務。銀行機構要對接好民營企業的合理融資需求,對符合條件的存量貸款“應續盡續”。推廣隨借隨還的貸款模式,靈活便捷地滿足民營企業的資金需求。對生產經營正常、暫時遇到困難,有發展前景、有市場競爭力的民營企業,要穩貸、續貸,不得無故停貸、壓貸、抽貸、斷貸。(中國人民銀行云南省分行、云南金融監管局和各銀行機構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增強民營企業融資可獲得性
(九)發揮好貨幣政策工具引導作用。積極運用再貸款、再貼現等貨幣政策工具,為金融機構發放民營企業貸款提供優惠資金支持。用好科技創新和技術改造專項再貸款、碳減排支持工具、股票增持再貸款等結構性貨幣政策工具,支持符合條件的金融機構為民營企業提供優惠貸款服務。(中國人民銀行云南省分行負責)
(十)發揮“融信服”平臺融資促進作用。“融信服”平臺要聚焦“數字信用、貸款撮合、政策直達、融資增信”發揮作用,各有關部門要圍繞全省“一個平臺一張網、供需兩端全覆蓋”,推動數據全歸集、服務全覆蓋、政策全上線。依法依規擴展云南省金融主題數據庫信息歸集范圍,在確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進一步整合注冊登記、行政許可、行政處罰、司法裁判及執行等公共信用信息,加強納稅、社保、公積金、進出口、水電氣、不動產、知識產權等有關數據的歸集整合。按照“數據+政策+金融”服務模式,幫助金融機構對經營主體進行“精準畫像”,促進民營企業融資便利化。(省金融管理局、省數據局、省融信服公司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一)發揮保險功能作用。針對涉農民營企業特點和需求,推動農業保險“擴面、增品、提標”,穩步拓寬大宗農產品保險等覆蓋面,大力發展地方優勢特色農產品保險和養殖業保險,提升農業保險承保理賠精準性。穩步擴大出口信用保險覆蓋面,幫助民營企業降低出口風險,拓展國際市場。深化銀保合作,為民營企業提供信用保險項下的貿易融資服務,發揮保單風險緩釋作用,持續培育發展短期出口信用保險項下的保單融資業務。發展適合民營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和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從業人員的意外傷害保險、健康保險、養老保險和定期壽險等。(云南金融監管局,各保險機構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二)發揮政府性融資擔保增信作用。推動全省政府性融資擔保體系助力民營企業發展,政府性融資擔保公司要加強與銀行機構的合作,建立“高度互信、優勢互補、資源共享、共謀發展”的合作關系,擴大融資擔保的覆蓋面,充分發揮服務民營企業的融資擔保作用。(省金融管理局、省財政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發揮多層次資本市場作用
(十三)推動優質民營企業用好股權市場。建立省、州(市)、縣(市、區)三級民營企業上市后備庫,動態挖掘一批重點優質擬上市民營企業,依規協調解決民營企業上市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問題。強化民營企業上市培訓、培育、輔導,支持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在境內外上市和新三板掛牌,支持民營上市公司利用資本市場高質量發展,支持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通過并購重組做大做強。〔省金融管理局、云南證監局、省發展改革委、省工商聯,各州(市)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四)支持民營企業發行債券。鼓勵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通過注冊發行公司債券、債務融資工具、資產支持證券等進行融資,通過擔保增信等方式推動全省民營企業債券擴容增量。引導駐滇銀行、地方法人金融機構等機構投資者積極合理配置全省民營企業債券。(省金融管理局、云南證監局、中國人民銀行云南省分行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五)支持區域性股權市場加大對民營企業的服務力度。云南省股權交易中心要不斷發揮資本市場“塔基”和上市培育“苗圃”作用,依托滬深北證券交易所、全國股轉系統云南服務基地,建立全省民營企業上市培育培訓基地。省直有關部門要指導云南省股權交易中心與全國股轉系統建立企業掛牌“綠色通道”,積極申報專精特新專板,推動更多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到北交所上市和新三板掛牌。(省金融管理局、云南證監局、省工業和信息化廳、云投集團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六)充分發揮各級政府產業投資基金的引導作用。建立各級政府投資基金與擬上市民營企業名單雙向推送機制,支持各級政府投資基金通過市場化、法治化方式運作帶動更多天使投資、風險投資、私募股權等社會資本,引導培育“耐心資本”投早、投小、投長期、投硬科技,投向全省重點產業、關鍵領域的優質民營企業。鼓勵支持銀行機構與各級政府投資基金合作,積極開展“投貸聯動”,加大對民營企業投資項目的支持力度,切實落實產業投資基金盡職免責機制。〔省金融管理局、省財政廳、云南證監局、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科技廳、省金控集團,各州(市)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五、做好風險防范和建立風險分擔機制
(十七)加強風險防控。各銀行機構要在服務民營企業中加強風險防控,健全風險管控機制,不斷提升數據信息風險分析能力,強化貸前調查、貸款審查、貸后管理全流程風險管控,加強貸款用途審查,嚴格監控資金流向,防止貸款資金被截留、套取、挪用。(中國人民銀行云南省分行、云南金融監管局和各銀行機構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八)建立風險分擔機制。健全省級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風險分擔40%)、州(市)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風險分擔40%)、銀行業金融機構(風險分擔20%)三方共擔的“442”風險分擔模式,引導和激勵擔保機構、銀行機構為缺乏抵質押物的輕資產民營企業提供擔保增信和融資支持,有效解決擔保難、融資難問題。〔省金融管理局、省財政廳,各州(市)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六、強化組織實施保障
(十九)加大宣傳引導和“面對面”服務力度。開展全省金融服務民營企業宣傳工作,主動向民營企業宣傳講解金融政策、金融服務知識,幫助民營企業提高規范經營意識、誠信意識和風險防范意識。通過電視、廣播、報紙、網絡等媒體,金融機構網點、手機客戶端(APP)以及線上線下融資服務平臺,將金融政策、金融產品、金融服務進行廣泛宣傳并推送給民營企業。繼續開展“學金融、懂金融、用金融”活動,開辦云南“金融大講堂”,擴大對民營企業宣講培訓覆蓋面,提升民營企業對金融政策和金融產品的知曉度。繼續實施好金融特派員工作,各金融機構金融特派員進園區、進民營企業、進農村開展專業化金融服務,推動金融服務普及和融資便利。(省金融管理局、中國人民銀行云南省分行、云南金融監管局、云南證監局和各金融機構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十)加強組織領導,強化工作落實。省直有關部門要擔當作為、各盡其職,強化政銀企溝通協調,及時解決融資過程中的難點、堵點問題。各州(市)人民政府要加強金融服務民營企業工作的組織領導,統籌整合工作力量,加強對民營企業融資的督促指導和問題的協調處理。金融監管部門依規按職責對金融機構的工作進行指導監督,確保金融支持民營企業發展各項措施落實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