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就調整風力發電等增值稅政策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自2025年1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對納稅人銷售自產的利用海上風力生產的電力產品,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50%的政策。
二、2025年10月31日前已正式商業投產的核電機組,繼續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核電行業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38號)有關增值稅規定執行;2025年10月31日前國務院已核準但尚未正式商業投產的核電機組,核力發電企業生產銷售電力產品,自正式商業投產次月起10個年度內,實行增值稅先征后退政策,退稅比例為已入庫稅款的50%,其他增值稅規定繼續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核電行業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38號)執行。2025年11月1日后核準的核電機組,不再實行增值稅先征后退政策。
三、現行規定與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為準?!?a target="_blank" rel="noopener">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風力發電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74號)等文件規定自2025年11月1日起廢止,具體見附件。
特此公告。
稅 屋附件:廢止文件和條款目錄
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2025年10月17日
稅 屋附件
廢止文件和條款目錄
| 序號 | 文件標題和條款 | 發文字號 |
| 1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飛機維修增值稅問題的通知》 | 財稅〔2000〕102號 |
| 2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鉑金及其制品稅收政策的通知》第一、二、三、四、八、九條 | 財稅〔2003〕86號 |
| 3 | 《財政部關于鉑金及鉑金首飾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第一條 | 財稅〔2003〕87號 |
| 4 | 《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鉆石及上海鉆石交易所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第一、三、四、五、七條 | 財稅〔2006〕65號 |
| 5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快煤層氣抽采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第一條 | 財稅〔2007〕16號 |
| 6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新型墻體材料增值稅政策的通知》 | 財稅〔2015〕73號 |
| 7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風力發電增值稅政策的通知》 | 財稅〔2015〕74號 |
| 8 |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附件3《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第二條第(二)項 | 財稅〔2016〕36號 |
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17日聯合發布公告,調整風力發電等增值稅政策。
“此次調整一大特點是政策目標已經實現的產業性稅收優惠政策及時退出。”中國財政科學研究院公共收入研究中心主任梁季舉例說,陸上風力發電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出臺于行業發展初期,在政策和市場的“雙輪”驅動下,我國風力發電行業得到了長足的發展,良好行業發展勢頭無需稅收優惠政策的支持。
梁季認為,隨著近年深化增值稅改革的推進,抵扣鏈條更加完整,這些行業的增值稅稅負水平整體明顯下降,政策的退出必要且及時。
值得注意的是,根據公告內容,自2025年1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對納稅人銷售自產的利用海上風力生產的電力產品,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50%的政策。
“這次調整進一步提高了政策的精準性。”梁季說,比如,本次在取消了陸上風力發電的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的同時,仍保留了海上風力發電的增值稅優惠政策。這一方面是推動海洋經濟高質量發展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有目前海上風力發電成本的客觀原因。取消和保留并存的政策調整模式,可以防止優惠政策“泛化”和“普惠”化,提高政策支持的精準性。
梁季表示,本次調整的政策主要集中于特定行業、區域以及特定主體,調整這些優惠政策,有利于統一稅制,公平稅負,為市場營造公平的稅收環境,促進公平競爭和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