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關于支持企業加大研發投入加強研發活動的若干措施》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5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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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支持企業加大研發投入加強研發活動的若干措施
為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在福建考察時的重要講話精神,落實省委十一屆六次、七次、八次全會部署,進一步強化企業的科技創新主體地位,引導和支持企業加大研發投入,推進科技創新與產業創新深度融合,結合我省實際,制定以下措施。
一、實施企業研發經費投入獎補。對年度研發經費支出高于200萬元且較上年實現增長100萬元以上的科技型企業,按其年度研發經費支出較上年度增量的6%給予獎勵補助,單個企業年度最高補助600萬元,省市縣三級按照8∶1∶1比例分擔獎補資金,推動符合支持條件的企業“免申即享”,由省科技廳會同省直有關部門制定獎補實施細則。鼓勵有條件的市、縣(區)在上述獎補比例基礎上對企業的研發經費投入給予疊加獎補?!彩】萍紡d、發改委、工信廳、財政廳,各市、縣(區)人民政府(不含廈門)、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按職責分工負責。以下均需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落實,不再列出〕
二、提高企業研發活動覆蓋面。實施規模以上工業企業研發活動“全覆蓋兩提升”行動,對年營業收入1億元以上的規上制造業企業全面入庫跟蹤服務,力爭2026年底,年營業收入1億元以上規上制造業企業的研發活動覆蓋率提高到80%以上、研發機構覆蓋率提高到40%左右,年營業收入3億元以上規上制造業企業的研發機構覆蓋率提高到50%左右;至2027年底,年營業收入1億元以上規上制造業企業的研發活動全覆蓋、研發機構覆蓋率明顯提升。(省科技廳、工信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支持企業研發平臺建設。支持企業牽頭或參與創建國家級、省部級科技創新平臺基地,對新獲批國家級平臺基地的牽頭企業給予一次性最高1000萬元獎勵,省部級平臺基地牽頭企業按規定給予經費補助,由對應的省直部門負責落實。支持企業與高校院所共建聯合實驗室,符合條件的給予最高1000萬元后補助。支持企業在省外設立的獨立法人研發機構牽頭申報我省“揭榜掛帥”技術攻關項目,或參與實施其他科技計劃項目。規模以上工業企業申報省級科技計劃項目、創新平臺,須建有研發機構并開展研發活動。(省科技廳、發改委、教育廳、工信廳、財政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支持引培企業研發機構。支持央企、外省行業領軍企業、龍頭企業和跨國企業等將新增的研發總部設在福建,推動在我省設立子(分)公司的外省企業將新增設的研發機構落址我省,符合條件的按其新增研發設備實際投資額的50%給予補助,最高不超過3000萬元。推動中央在閩機構出資與科技部門聯合設立科研攻關項目。支持外省企業在閩子公司向總部爭取研發項目落地我省,按照有關辦法認定為省級科技計劃項目。委外研發或在外省設立研發機構的企業,在省內發生的研發經費支出,符合條件的享受省級研發投入獎補。(省科技廳、工信廳、商務廳、財政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五、健全科技型企業梯次培育機制。完善促進專精特新中小企業發展壯大機制,實施高新技術企業“增量提質”計劃和龍頭企業“培優扶強”專項行動。建立“小升規”重點企業培育庫,將符合條件的企業納入高新技術企業培育范疇,實施 “一對一”精準服務,推動小微企業升規納統,提高規上企業中的高新技術企業占比。至2027年國家高新技術企業中的規上工業企業超過6000家,培育“獨角獸”和“瞪羚”企業400家以上。(省科技廳、發改委、工信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六、支持企業承擔科研攻關項目。支持重點產業鏈鏈主企業、龍頭企業牽頭或參與實施省級“揭榜掛帥”攻關項目、省科技重大專項、省技術創新重點攻關及產業化項目,工業領域的區域產業化關鍵技術研發項目主要面向重點產業鏈企業申報。對牽頭承擔國家科技重大專項、重點研發計劃的企業,由各專項主責部委對應的省直部門按照企業實際獲得的國撥經費1∶1比例給予獎補,單個項目最高1000萬元。主責部委要求地方配套項目經費的,由對應的省直部門落實并不再重復給予企業獎補。對于特別重大的項目以“一事一議”方式由省直相關部門共同落實獎補或配套資金。(省科技廳、工信廳、財政廳及省直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七、支持高研發投入企業。對研發費用占營業收入比重高于5%或年度自主研發費用2000萬元以上的企業,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省級科技計劃項目申報指標給予重點支持。每年企業牽頭或參與承擔的重大科技攻關項目數占總立項數的比重不低于60%,產業應用目標明確的重大科技項目原則上由企業牽頭組織實施,并優先立項支持年度研發經費支出1億元以上的企業。支持推動工業領域設備更新和技術改造,每年滾動實施1500個以上省重點技改項目。支持重點產業鏈鏈主企業、龍頭企業依托省自然科學基金重點項目設立企業聯合基金,項目申報指南以企業為主編制、由科技部門論證后發布。(省科技廳、工信廳、財政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八、健全國有企業研發穩定增長機制。提高科技創新在國有企業經營業績中的考核權重,對國有企業研發費用年度增量視同利潤,在業績考核計算利潤時按規定比例予以加回。優化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推動全省國有規上工業企業研發投入增幅高于營業收入增幅。提高省屬國有規上工業企業研發機構覆蓋面,各地市建立市屬國有企業研發投入穩定增長機制,制定企業研發投入年度目標,并納入企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力爭省、市兩級國有企業研發投入年均增速高于全省平均水平,至2027年省屬國有企業研發投入強度超過全國同行業平均水平,進入全國第一方陣。(省國資委、科技廳、財政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九、引導企業建立研發準備金制度。推動各類企業建立研發準備金制度,在牽頭承擔國家或省科技計劃項目的企業中試點推行,指導省管國有工業企業(集團)按照國家會計政策規定建立研發準備金制度。對建立研發準備金制度的企業,優先推薦申報各類科技計劃項目、創新平臺和獎補項目,在研發準備金制度推行前期,對其申報的項目給予立項評審加分。(省科技廳、國資委、財政廳及各行業主管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推動創新普惠性政策落地。依托“閩政通”“金服云”等信息載體搭建面向企業的創新政策綜合服務平臺,推動條件成熟的創新支持政策“免申即享”。落實企業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高新技術企業稅收、科技創業孵化載體稅收、技術交易稅收、企業投入基礎研究稅收、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等涉企普惠性政策,推動“應享盡享”。健全企業創新政策落實的跟蹤問效機制,推動涉企創新普惠性政策落實落地。(省科技廳、發改委、工信廳、財政廳、稅務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一、完善金融支持企業研發的政策和機制。支持金融機構設立科技金融專營機構,針對科技型企業特點開發企業專業評價系統或大模型,研發專屬科技金融產品,落實支持科技創新專項擔保計劃,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融資需求。推動金融機構用好用足科技創新和技術改造再貸款、閩科易融及科票通等結構性貨幣政策工具,為科技型企業爭取更多低成本的央行資金支持。依托省級惠企政策申享平臺建設“科技金融專區”,推行企業“創新積分制”,簡化“科技貸”備案和風險補償流程,實施企業科技保險保費補助“免申即享”。推動政府或國資投資基金聯合社會資本設立種子基金、科創基金,加大對科技型企業研發的投資力度。(省委金融辦,省科技廳、發改委、工信廳、財政廳、國資委,人民銀行福建省分行、福建金融監管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二、支持企業承接轉化科技成果。實施中試創新服務平臺體系建設行動計劃,對企業獲批認定的省級中試服務平臺、共性技術平臺(概念驗證中心),由省級主管部門給予經費補助或項目支持。至2028年認定支持省級中試服務平臺30個以上、共性技術平臺(概念驗證中心)20個以上。對新認定的省級制造業創新中心給予1000萬元扶持。設立福建省與中國科學院科技合作計劃項目,對承接轉化中國科學院科技成果的企業給予補助。落實科技成果“先使用后付費”“賦權+轉讓+約定收益”政策,鼓勵高校、科研院所把科技成果許可給企業使用。對購買重大科技成果的企業按不超過實際支付技術交易費用的30%給予補助,單個企業每年最高補助額不超過300萬元。(省科技廳、教育廳、工信廳、財政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三、支持企業引進培育科技人才。圍繞產業創新需求,推進省級工程碩、博士培養改革試點,實行“雙導師制”和“雙階段”培養。鼓勵和引導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員以科技特派員、“科技副總”等形式服務企業。支持企業申報國家級人才計劃以及省引才“百人計劃”“八閩英才”培養計劃等省級人才計劃。實施青年科技人員育成項目、引進國(境)外人才智力項目。推廣省級高層次人才“免申即認”工作機制,對入選各類人才計劃項目的企業人才按規定給予相應經費獎補和保障服務。(省委人才辦,省科技廳、教育廳、人社廳、工信廳、財政廳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四、加強企業研發投入基礎工作。各級政府要督促科技、工信、國資等部門,按照“一企一案”建立規上制造業企業研發活動臺賬,加強企業研發政策宣講和輔導培訓,實現規上制造業企業培訓全覆蓋,推動企業規范設立研發類會計科目、研發輔助賬。推動各涉企部門信息共享,指導企業研發投入規范歸集。(省科技廳、工信廳、國資委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五、完善企業研發投入監測機制。建立健全包括企業研發投入在內的全社會研發投入監測分析、信息通報和考核評價機制。省科技、工信、國資等部門及各地政府加強對企業研發投入情況監測跟蹤,建立重點企業服務清單,深入開展入企服務行動,規范企業研發數據歸集填報。建立九市一區研發投入正向激勵機制,對推動規上工業企業研發活動“全覆蓋兩提升”工作成效突出的設區市給予通報鼓勵。(省科技廳、工信廳、國資委按職責分工負責)
對本措施制定的同類型研發獎補政策,同一企業在同一年度按“就高不重復”原則享受。廈門市行政區域內企業按照廈門市出臺的政策措施申請和享受相關待遇。
本措施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